因為一些商家在法律認識層面的缺乏,在生產商品時直接使用已有的產品外觀設計或工業設計,其實這種行為是可能觸犯法律的。以普通消費者的眼光,對被授予專利的外觀設計與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進行要部觀察,整體判斷。
經過對比,可能出現以下三種結果:
(一)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與專利外觀設計完全相同,就認定前者落入了專利權的保護范圍,專利侵權成立;
(二)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在要部上與專利外觀設計基本相同,整體上屬于近似,將可能根據等同原則,也認定專利侵權成立;
(三)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與專利外觀設計在整體上既不相同,也不近似,就認定被控侵權產品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,專利侵權不成立。
在認定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行為的審判實踐中,要注意依法排除不受外觀設計保護的內容。應當排除的內容包括:
1、權利人專利申請日前該產品已有的外觀設計內容;
2、產品的內部構造特征或者技術功能決定的外表特征等。
3、還應當注意掌握不要把對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擴大到技術構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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